问: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设立合伙企业,李某要求以劳务出资,赵某、张某以现金出资。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张某作为负责人经常不履行职责,导致合伙企业陷入亏损。李某申请退出合伙,张某称李某的劳务出资不合法,无所谓退不退伙。李某的出资是否合法?如何退伙?
答:《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依据上述规定,李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此,如果三方没有关于退伙的约定,李某应当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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