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为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独立之后,其法律体系以原苏联法为蓝本,结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身特点作了修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的确立、征收和计算程序、纳税相关的比例,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国家和纳税人(税务中介)之间的比例关系则是由2008年12月10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及其它强制缴纳费用法》(以下简称《税法》)确立的。
《税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有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常将该《税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其它规范性法规作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条约之中,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该条约由哈萨克斯坦同众多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独联体中若干国家共同签订。根据《税法》,承认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但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为“居民”。如果在相应的国家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那么也承认拥有居民特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为非居民。通常将作为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付款人的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国外法人)以及(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称为纳税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非居民法人的常设机构指的是非居民法人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经营活动的常驻地,其中包括代表处。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哈萨克斯坦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法人(不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获得收入的非居民法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纳税的收入;资金来源处的课税收入;通过常驻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的纯收入。
除了企业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的纯收入应当按照15%的税率缴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根据常驻机构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晚于上缴通知单所确定日期之后的十个日历日。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
增值税。增值税率:国内销售12%:出口销售0。
社会保险税。根据《税法》,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为11%。
消费税。限定为某些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鱼子、巧克力、烟草制品、珠宝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自然状态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确定。经营活动主要指博彩业。
土地税。《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税法》中包含针对矿产开发企业征税的独立章节。根据《税法》,矿产开发单位的特殊支出和纳税包括如下:矿产开发单位专门支出和税收(预约定金、商业勘探定金、历史成本的补偿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税;超额利润税。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分支机构指的是位于法人所在地之外履行其全部或者部分职能(其中包括代表机构职能)的独立部门。根据《税法》,非居民法人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居民法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通过驻哈分公司及代表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需承担支付企业所得税的计提、扣缴和划拨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也是增值税和社会税的纳税人。如果非居民法人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而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又不对常驻机构负责,征税应当符合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
同样,如果经贸活动不超过三年,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准备性的和辅助性的经营活动,与非居民的主体经营活动不同,不对常驻机构负责。而且准备性和辅助性的经营活动应该只针对非居民自身,而不针对第三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委员会的数据,现行46个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外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逃避征收收入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的协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9月12日在阿斯塔纳市签订了避免双重征收收入所得税和防止逃避征收收入所得税的协议。
(本文作者系哈萨克斯坦UNICASE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zj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