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监管自律 食品安全需三管齐下

作者: wy 发表时间:2018-04-27 20:27
分享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近些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思索,食品安全问题到底还有多少隐患?拿什么来拯救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路在何方?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回顾
  食品安全事件令消费者痛心疾首,怎样减少甚至避免食品危害的发生,成了当前政府主管部门和食品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
  2011年,全国质检系统“12365热线”接到的举报投诉中,食品类投诉数量居第一位,占26.75%。纵观近些年食品安全领域,发生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重大事件,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毒生姜、毒豆芽、思念水饺、问题蜜饯,还有“化学锅”、奶粉“早熟门”、“毒血旺”、膨大剂西瓜、激素黄瓜、过期火腿、台湾有毒饮料,今年的工业明胶果冻、毒胶囊、假冒鳕鱼等等。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曝出了食品行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问题。虽然每次事件曝出后,都会得到相关的处理,但是我们不得不怀疑食品安全问题为何屡禁不止?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抓住问题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政府政策引导和适当宏观干涉之外,还应该统筹兼顾企业自律、行业监督、法律规范这三个关键层面。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的立法及相关政策,加强市场监督力度及严格执法强度,宣传、教育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提升社会责任感。
  企业道德意识淡薄
  目前,中国食品行业最突出的问题是部分食品企业道德意识的淡薄。企业道德既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道德原则在企业中的具体体现,人们迫切期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固社会道德体系建设的根基。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少数企业和从业人员道德缺失、不讲诚信。这些企业为了利益非法添加非食品类物质造成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如果食品企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基础,自觉、严格遵守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那么,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肯定是安全、放心的。因此,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性,这才是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所在。
  纵观当前的食品行业,道德伦理问题已处于危险境地。
  要想经济有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遵从“水桶定律”,一只水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企业道德文化的缺失,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就如同桶壁上的短板,极大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已经超出一般的市场违法违规范畴,暴露出了社会道德领域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要想彻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就要从长远的和根本的道德培养方面采取系统而有力的行动,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着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
  监管力度不够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转变食品产业发展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更需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和法规制裁。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约有4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但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仅为12万家左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中小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使用廉价的原料,生产不合格产品,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把屡罚屡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那些小作坊和生产环境不合格的小企业坚决查处关闭。
  为避免产生监管死角,要建立食品及相关领域的行业标准,明确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权属,避免出现监管虚设。同时加强监管检验人员的素质建设,使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之前被检产品不合格,之后被检产品因为人为操作又符合相关标准的现象。大力加强监管人员的作风建设,保证客观的监测企业生产,严肃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如实反映,严厉查处,对受贿监管人员撤职查办。
  食品安全监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在今年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治讲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应建立起完善的电子追溯体系和有奖举报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徐景和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追溯体系和有奖举报机制已经有了建立的必要和基础,应该从法律层面予以确立,进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体制,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
  完善法律严格执法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了统筹企业自律和行业监督外,提高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尤为重要。当前配套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不健全,食品检验监测资源配置不合理,法律的宣传贯彻也不够深入。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更加凸显了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依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从2009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执法检查,但是食品安全仍然是公众比较担忧的一个社会问题。
  国家应立法规范监督部门职责范围,使之职责不重合,避免出现利益面前积极争抢、互不相让;困难面前均不承担、互相推诿的现象,真正做到《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中强调的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检验认证机构等相关部门失职、渎职的惩处:从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直至刑事责任规定,形成严格有效的执法合力,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一旦出现问题,严惩不贷。
  此外,《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出台后,先制定的地方标准是否自动失效;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的,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等。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了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应制定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立法固然重要,但执法效果也不容忽视。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职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在许多国家,法律对于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或实行量化要求,或责任到人。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政府须向屠宰场派驻检查官,检查官在屠宰场全职上班,驻厂检查官须每6个月换一次,不得接受工厂贿赂,否则会被开除公职,追究刑责。德国就规定,监管部门对食品采取不定期突击抽查检验,则每月须抽检一次,法律对政府监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记录。
  反观我国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稿,尚缺乏对政府监管的硬约束,修订稿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但对于抽检的形式和频率,却没有要求,也没有对抽检实施情况的监督措施,修订稿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要进行销毁,却没要求监管部门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修订稿规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要惩处相关单位和个人,却没明确对这些问题背后可能的监管缺位应进行行政和司法调查。
  总之,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和改善食品安全执法,是当前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两大任务。实现这两方面的任务,都需要加强和深化研究工作,建立高效、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执法和监管体制。

作者:wy

分享到: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热门文章